发布时间:2024-10-20 21:18:36 浏览: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在2024年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德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有力震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2020年以来,史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及时雨保健品店内销售“美国黑金”“肾黄金”等多种壮阳类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86万元,经检测上述壮阳类保健食品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史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德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德城区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由党组书记、院长孙文中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查认为,被告人史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史某长期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违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壮阳类保健食品,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史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十八万五千八百元,上缴国库。
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入胶囊壳、药片、淀粉等物品,通过模具灌装胶囊保健品并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下同),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不少于1.54万元。
2019年-2021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吴某、刘某某、毕某、李某、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购进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0.35万元-6.3万元不等。
一、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某、吴某、刘某某、毕某、李某、马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七个月到一年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中毕某缓刑二年,马某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七万元。撤销之前刑事判决对罪犯吴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责令追缴刘某、杨某、吴某、李某、马某违法所得,连同被告人刘某某、毕某、李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毕某、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刘某、杨某、李某、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被告人刘某、杨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赔偿金四万五千元,被告人吴某、刘某某、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赔偿金十八万九千元,上述款项均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刘某、杨某、李某、吴某、刘某某、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微信好友处购入减肥胶囊,在明知减肥胶囊系三无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600元。经鉴定,被告人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600元。
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近年来,德城区法院依法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件19人,彰显了德城区法院坚持人民至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安全”的坚定决心。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德城区法院将持续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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