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3 06:53:48 浏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阳江法院始终将食品安全司法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发布4起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冻品、蔬菜、泡制药酒等3类常见食品,旨在震慑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规范市场秩序,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
2023年11月20日,陈某、柳某、邓某、魏某等4人乘坐木船到达阳江市南鹏岛风电场附近海域,从现场另一艘船舶接驳冻品后,于当晚回到雅韶镇某港口附近,陈某等4人留在船上看管冻品并等待他人来接货。11月21日凌晨,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陈某等4人,并从船舱内缴获冻品一批。经检验,案涉冻品为牛板筋,净重约2.71吨,来自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价格认证中心核价,核定金额达22.26万元。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柳某、邓某、魏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数额达22.2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陈某、柳某、邓某、魏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十个月,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案涉物品。
走私包括冻品在内的食用农产品,不仅破坏了海关监管和市场经济秩序,还因货物在入境时未经检验检疫,导致部分携带病原体、重金属或其他有害物质的食品流入市场,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依法对参与走私冻品的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力打击了走私犯罪活动。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市场和途径购买冻肉等食品,还要注意查验相关冻品是否具有生产日期、中文标签及检验验疫证明,一旦发现疑似走私冻肉的线索,请立即致电公安机关举报。
2021年2月,杨某在阳春市租赁蔬菜大棚种植了白菜、菜心、芥菜等7亩蔬菜。因蔬菜上滋生的狗虱虫无法灭杀,杨某于同年3月7日购买了毒死蜱、啶虫脒、易沙丝等农药,并于次日将上述农药混合后喷洒在种植的蔬菜上。同年4月13日,阳江市农业农村局对杨某种植的蔬菜进行抽检,在检测结果尚未出具的情况下,杨某于同月16日采摘约1100市斤喷洒了毒死蜱农药的蔬菜运输至农贸市场售卖,售卖收入不少于1200元。经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被抽检的蔬菜毒死蜱检验值分别为0.318、0.410、0.256mg/100kg。
阳春市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毒死蜱是一种有机磷类广谱杀虫剂,批准在大豆、玉米、花生等作物上使用。农业部在公告中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然而,仍有少数蔬菜种植户贪图便宜和灭虫效果,无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有些农药销售店向用户出售毒死蜱时,也没有尽到提醒提示义务。广大种植户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蔬菜用药规定,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蔬菜种植户和农药销售经营者的监管。本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推进食品安全共治共享贡献了积极的司法力量。
2022年8月,李某在阳江市阳东区经营酒庄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泡制了“壮阳三鞭酒”等药酒对外销售。在泡制药酒过程中,李某非法添加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药粉,并以23元每斤的价格销售了11.6斤。同年11月1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售卖的酒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李某销售的“壮阳三鞭酒”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
阳东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谋取利益,非法生产、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的“壮阳酒”,违反了经营者应秉持的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后果得不偿失。通过曝光该案例,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广大消费者也要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辨别能力,理性审慎选购保健品,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2020年4月至6月,梁某先后两次向同一名陌生男子购买来历不明的冻品牛油,双方在阳江市高新区某饭店门口将冻品牛油从陌生男子的货车上转移到梁某的货车,并存放于冷冻仓库内,共存放冻品牛油近4000kg。期间梁某分多次将冻品牛油贩卖给多家餐饮店,非法牟利人民币4860元。经鉴定,案涉冻品牛油来自疫区,禁止进口,价值为人民币12.4万元。
江城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一些不良商贩为牟取暴利,购买来源不明的冻品食材进行转卖或加工销售,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侵犯消费者权益。本案被告人多次销售来自疫区、禁止进口的冻品牛油给多家餐饮店,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食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极大的威胁,给本地食品安全带来了重大的风险隐患。依法追究被告人梁某的刑事责任,对推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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