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0 21:17:52 浏览:
2022年3月至7月,被告人魏某琪和彭某为非法牟利,从拼多多网站销售假壮阳产品。彭某负责网店运营、联系购买假壮阳产品“Tadalafil With Dapoxetine Tablets”(经翻译为“他达拉非达泊西汀片”)、设计制作产品的外包装、商标。彭某城协助彭某负责拼多多网店客服。魏某琪负责注册店铺,将原始假壮阳产品重新包装成“藏王鹿宝片、USA美粒坚、黑马、美洲虎王、三参虫草”等假壮阳产品销售,并通过中通、顺丰等快递公司邮寄生产的假壮阳产品,销售金额10余万元。经检测,“Tadalafil With Dapoxetine Tablets”检出他达拉非6.14×10000000μg/kg。彭某获利48 013元,魏某琪获利52 711元,彭某城获利11 65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彭某、魏某琪、彭某城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魏某琪、彭某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
网络销售非法添加他达拉非等成分的壮阳产品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人好奇该类壮阳产品到底属于药品,还是食品?药品和食品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为目的,是否有规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的规定,保健食品是一种特定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作用的功能性食品。
本案中,三被告人以“壮阳”等名义进行销售,没有对外宣传治疗功能及治疗效果,消费者主要基于“性保健”而非治疗特定疾病的目的而购买、使用。因此涉案产品不符合药品“以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为目的,并有特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具有滋补、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在涉案产品中检测出的他达拉非成分,属于国家药监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的物质,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产品时要谨慎辨识,特别是对宣传保健效果显著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效果而忽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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